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n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n 第二节 有关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的法律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n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n 一、提单n (一)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n 提单的法律特征(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n 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采用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观点。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n 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如运输合同在开航前解除或于中途终止合同,托运人可依提单的记载领回货物。 (3)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n ( 二)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 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 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