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诊所基本标准(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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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深圳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名称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二、科室(一)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三、人员(一)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应增配0.5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四、房屋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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