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依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单位进行编制,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补救措施及投资估算1.4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