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育权若干问题探讨生育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人权。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始提出的“生育权”,是作为人权一部分的一个政治概念。对于生育权的定义,我国法学界人士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本人认为生育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生育权也是所有夫妻和个人为追求和维护生育利益而进行受国家保护的生育方式、生育间隔、生育次数的选择正当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正确界定生育权,如何从法理角度分析与生育权有关的社会现象,是法学界人士不能回避的理论问题。从社会法学角度分析近年来与生育权有关的冲突现象,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有关规定虽然我国宪法中没有使用生育权的概念,但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含义应当理解为:夫妻双方有权生育,但是要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该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