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