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 容 摘 要近 年 来 , 随 着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发 生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正 在 逐渐 发 生 变 化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发 展 几 十 年 后 , 形 成 了 一 套 属 于 自 己 的 仲裁 制 度 , 即 使 用 采 用 的 形 式 是 “一 调 一 裁 两 审 ”, 但 是 目 前 我 国 的 劳 动 争议 仲 裁 数 量 正 在 急 剧 的 上 升 , 我 国 现 行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体 制 不 论 是 从 组 织 机构 还 是 工 作 体 制 上 都 产 生 了 严 重 的 问 题 , 现 行 劳
2、 动 争 议 仲 裁 体 制 的 改 革 刻 不容 缓 , 势 在 必 行 。 随 着 时 代 的 不 断 向 前 发 展 , 以 前 的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已 经 不 再适 应 时 代 发 展 的 需 求 , 现 行 的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已 不 能 适 应 劳 动 关 系 的 发 展 ,需 要 对 其 加 以 改 革 和 完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解 决 办 法 , 因 此 必 须 加 以 改 革 和 变 化 。争 议 案 件 增 长 的 速 度 非 常 快 , 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发 展 缓 慢 形 成 了 鲜 明 的 对比 , 因 此 需 要 指
3、定 新 的 规 定 来 适 应 新 形 势 , 进 而 促 进 完 善 政 策 制 度 , 这 样 才能 保 证 仲 裁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和 公 正 性 , 也 有 利 于 提 高 仲 裁 结 构 的 权 威 。本 文 着 重 从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发 展 显 示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弊 端 ,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发 展 受 到 社 会 各 面 的 压 力 的 制 约 , 出 现 了 一 些 企 业 恶 性 发 展 的 问 题 , 给 人 民群 众 和 社 会 造 成 了 的 身 心 造 成 了 不 小 的 伤 害 ,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也 在 一 定 程
4、度上 受 到 了 影 响 。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目 前 是 我 国 最 主 要 的 一 种 解 决 劳 动 纠 纷 的 方 式 ,但 是 存 在 着 很 多 的 问 题 没 有 解 决 , 所 以 要 加 强 对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的 完 善 和 改 革 ,适 应 时 代 发 展 的 需 求 针 对 21 世 纪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特 征 以 及 立 足 于 社 会现 实 的 额 基 础 上 , 且 针 对 其 缺 陷 度 上 为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提 供 参 考 , 更 加切 实 有 效 的 保 护 劳 动 争 议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关
5、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制度 目 录1一 、 对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的 客 观 评 价 .1( 一 )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述 .11、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念 .12、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的 现 状 .1( 二 )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的 状 况 .2( 三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中 的 地 位 .2二 、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简 述 .3( 一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其 特
6、 征 分 析 .3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质 .32、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特 征 的 分 析 .3( 二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制 度 的 比 较 .4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制 度 的 比 较 .4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 的 比 较 .5三 、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5( 一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立 法 上 的 滞 后 性
7、 .5( 二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仲 裁 体 制 上 的 缺 陷 .61、 仲 裁 组 织 的 组 成 并 未 完 全 依 照 “三 方 原 则 ”.62、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的 行 政 色 彩 太 浓 , 缺 乏 独 立 性 .63、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专 业 化 程 度 过 低 .6( 三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仲 裁 程 序 上 的 不 完 善 .71、 采 用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前 置 制 度 的 问 题 .72、 程 序 繁 琐 , 导 致 处 理 时 间 过 长 .73、 劳 动 争 议
8、 仲 裁 与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的 衔 接 性 较 差 .8四 、 对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8( 一 ) 尽 快 制 定 出 符 合 现 实 需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8( 二 ) 建 立 真 正 意 义 上 由 “三 方 代 表 ”组 成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9( 三 ) 逐 步 摆 脱 行 政 部 门 对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的 行 政 束 缚 .9( 四 ) 要 健 全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的 准 入 制 度 .9( 五 ) 采 取 “裁 审 分 轨 、 各 自 终 局 ”的 分 轨 体 制 .
9、10( 六 ) 要 正 确 处 理 好 仲 裁 与 诉 讼 的 衔 接 关 系 .10( 七 ) 对 于 不 同 的 类 型 的 劳 动 争 议 , 设 置 不 同 的 仲 裁 程 序 .11结 语 .11参考文献 .132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随 着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已 经 面 临 这 严 重 的 现 实 问 题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行 之 艰 难 , 继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之 后 , 劳 动 仲 裁 的 程 序 法 调 解仲 裁 法 取 代 以 前 的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以 法 律 的 形 势 出
10、 台 , , 劳 动 仲裁 制 度 创 新 发 展 数 量 以 及 质 量 都 亟 待 提 高 。 目 前 , 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发 展一 直 停 滞 , 其 所 遭 遇 的 一 系 列 瓶 颈 主 要 体 现 在 劳 资 关 系 上 , 而 目 前 这 也 恰 好是 劳 动 争 议 和 纠 纷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点 , 从 某 一 个 角 度 上 看 ,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政 府有 关 机 构 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专 业 发 展 的 理 论 研 究 不 够 重 视 , 所 以才 会 有 目 前 仲 裁 制 度 跟 不 上 时 代
11、的 节 奏 , 呈 现 低 迷 状 态 。笔 者 着 重 从 当 前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发 展 现 状 、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原 因 等角 度 出 发 , 结 合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发 展 对 社 会 、 对 国 家 等 各 方 面 的 综 合 考虑 , 目 前 对 于 改 革 和 完 善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的 提 议 已 经 引 起 了 人 们 的 普 遍 重 视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劳 动 争 议 问 题 越 来 越 多 , 怎 样 才 能 很 好 的 得 到 解 决 ,是 当 下 许 多 劳 动 者 都 十 分 关
12、 系 的 问 题 。 一 、 对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的 客 观 评 价( 一 )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述1、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念劳 动 争 议 , 换 一 种 名 称 也 叫 做 劳 资 争 议 或 劳 资 纠 纷 。 主 要 是 雇 佣 关 系 的双 方 当 事 人 由 于 某 一 方 的 个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因 而 发 生 的 一 些 列 纠 纷 问 题 。1劳 动 争 议 产 生 的 根 本 原 因 就 是 双 方 中 的 某 一 方 利 益 收 到 损 害 , 可 能 是 员 工的 基 本 工 资 、 加 班 费 等 工 资
13、 的 支 付 出 现 问 题 , 又 或 者 是 而 奖 金 的 支 付 条件 是 产 生 了 某 种 成 果 ( 如 销 售 业 绩 、 回 款 ) 或 达 到 了 绩 效 标 准 。 只 要 在劳 动 领 域 中 存 在 这 种 利 益 差 异 , 就 都 存 在 劳 动 争 议 这 个 的 概 念 。2、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的 现 状近 几 年 , 其 数 量 更 是 急 剧 的 上 升 , 我 国 现 行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体 制 不 论是 从 组 织 机 构 还 是 工 作 体 制 上 都 产 生 了 严 重 的 问 题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体 制的
14、改 革 刻 不 容 缓 , 势 在 必 行 。 一 些 政 府 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构 组 成 人 员 创 新 创 业 发 展 的 重 视 程 度 还 远 远 不 够 ,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将 面临 新 的 冲 击 。 虽 然 中 央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 或 是 地 方 社 会 都 制 定 了 一 些 促 进1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99 页3的 政 策 制 度 , 但 是 增 长 的 速 度 非 常 快 , 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发 展 缓 慢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发
15、展 显 示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弊 端 ,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发 展 受 到 社会 各 面 的 压 力 , 压 力 造 成 的 结 果 就 是 , 出 现 了 一 些 企 业 恶 性 发 展 的 问 题 ,给 人 民 群 众 和 社 会 造 成 了 的 身 心 造 成 了 不 小 的 伤 害 ,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也 在 一定 程 度 上 受 到 了 影 响 , 认 为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在 中 国 社 会 的 发 展 是 不 可 靠 的 。消 费 既 看 不 到 实 际 有 效 的 改 革 成 果 , 而 且 对 于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误 解 ,大 量
16、 的 资 源 和 成 本 被 浪 费 , 得 不 偿 失 。 现 行 的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已 不 能 适 应劳 动 关 系 的 发 展 , 需 要 对 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的 缺 陷 之 间 的 关 系 加 以 改 革 和 完善 , 在 严 抓 的 地 方 重 点 抓 , 措 施 不 落 实 。 ( 二 )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的 状 况这 两 个 文 件 相 辅 相 成 , 共 通 用 于 处 理 我 国 的 劳 动 纠 纷 。 随 着 中 国 经济 和 政 治 的 高 速 发 展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也 出 现 了 形 式 不
17、 一 , 企 业 发 展 也 大 相 庭径 , 而 且 之 前 颁 发 的 文 件 由 于 对 一 些 细 节 问 题 的 考 虑 不 周 到 造 成 仲 裁 事 件出 现 问 题 , 因 而 在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以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又 对 以 上 两 个 法 律 进 行 了补 充 说 明 。 随 着 司 法 体 系 的 不 断 健 全 ,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条 例 等 相 关 法律 条 框 的 出 现 更 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巩 固 了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18、体 制 的 地 位 。 虽然 不 可 否 认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的 重 大 责 任 , 因 为 对 于 未 经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另 外 ,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发 展 面 临 着 很 大 的 创 新 改 革 问 题 , 创 新 发 展不 仅 需 要 创 新 政 策 的 支 持 , 即 “一 调 一 裁 两 审 ”的 处 理 方 式 , 更 需 要 合理 的 企 业 资 金 支 持 , 资 金 如 果 处 理 出 现 不 平 衡 的 状 况 就 会 出 现 顾 此 失
19、 彼 的 现象 , 劳 动 仲 裁 制 度 创 业 的 低 迷 性 发 展 不 仅 使 仲 裁 制 度 创 新 发 展 出 现 一 头大 一 头 小 的 尴 尬 局 面 。 在 仲 裁 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中 , 通 常 需 要 用 到 很 多 的 法 律条 款 , 上 述 规 定 共 同 构 成 了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的 框 架 。二 、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简 述( 一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其 特 征 分 析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质在 经 济 环 境
20、 愈 加 复 杂 的 今 天 , 针 对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成 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竞 争 的 手 段 , 但 是 我 国 的 创 新 之 路 显 然 时 间 过 短 、 发 展 不 快 , 一 种 社 会 性 仲裁 制 度 大 量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仍 然 处 于 “中 国 制 造 ”的 阶 段 , 劳 动 争 议仲 裁 是 而 建 立 的 , 是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的 特 殊 性 以 及 劳 动 法 脱 离 民 法 的 理 论 与 实践 而 有 别 于 民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的 结 果 。 要 改 变 这 一 现 状 , 就 必 须 提 高 劳
21、 动 争 议仲 裁 制 度 的 创 新 能 力 , 从 而 提 高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鉴 于 在 当前 的 国 际 贸 易 中 以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为 主 的 低 成 本 劳 动 力 的 传 统 优 势 正 面 临4越 来 越 多 的 新 挑 战 , 因 此 , 通 过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保 持 人 民 的 竞 争 优 势 已 成 为 劳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获 得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焦 点 。2、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特 征 的 分 析( 二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其 他 争 议
22、 解 决 制 度 的 比 较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社 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中 用 着 核 心 地 位 , 正 如 我国 的 国 体 和 政 体 一 样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中 最 重要 的 制 度 , 充 分 把 握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对 于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的 劳 动 争 议 处理 主 体 的 立 场 是 否 端 正 公 平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者 需 要 把 握 它 们之 间 的 共 同 点 和 不 同 点 , 尊 重 他 人 的 个 性 , 求 同
23、存 异 , 有 助 于 更 好 的 保 护 广大 劳 动 人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制 度 的 相 同 点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制 度 之 间 共 同点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 没 有 通 过 其 他 法 律 手 段 进 行 权 力 维 护 而 是 选 择 诉 讼 外 解 决争 议 或 纠 纷 , 扎 扎 实 实 地 做 好 解 决 劳 动 纠 纷 的 宗 旨 , ; 以 建 立 和 维 护 和谐 的 社 会 劳 动 关 系 为 目 标 , 司
24、 法 行 政 机 关 严 格 按 照 县 委 的 统 一 部 署 ;都 是 以 保 护 人 民 利 益 为 主 的 具 有 解 决 争 议 的 程 序 制 度 , 在 工 作 中 我 们 坚持 做 到 : 抓 住 一 个 关 键 , 营 造 二 种 氛 围 , 提 高 三 种 意 识 ; 仲 裁 制 度 和 调解 制 度 都 是 一 种 对 人 们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调 节 方 式 , 就 像 法 律 明 确 要 求 法官 、 检 察 官 、 律 师 要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 这 样 就 可 以 具 备 仲 裁 能 力 , 最 后 是选 择 仲 裁 制 度 和 调 解 制 度
25、就 是 对 自 己 法 律 水 平 的 一 个 测 试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与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 的 不 同 点劳 动 争 议 诉 讼 是 诉 讼 内 解 决 争 议 , 而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 是 诉 讼 外 的 程 序制 度 。 还 有 就 是 诉 讼 时 间 长 短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相 比 较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会 有 更 长 的 时 间 周 期 , 法 律 程 序 也 会 显 得 很 漫 长 , 会 经 过 一 审 、 二 审 和 再审 等 多 个 环 节 , 人 们 都 说 , “一 寸 光 阴 一 寸 金
26、 , 寸 金 难 买 寸 光 阴 。 ”这不 正 说 明 时 光 比 金 钱 更 重 要 吗 , 这 样 会 会 导 致 审 理 时 间 拖 延 过 长 。 在 这 个 时间 就 是 金 钱 的 社 会 ,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 显 得 很 宝 贵 。 诉 讼 制 度 注 重 公 正 公 平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 时 间 短 , 但 是 由 于 很 多 时 候 它 们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解 决 问 题 的效 率 还 是 存 在 一 定 区 别 的 , 也 就 是 缺 乏 效 率 性 ,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制 度 程 序 显 得很 笨 拙 , 这 样 就 会 造
27、 成 并 当 事 人 的 问 题 无 法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解 决 问 题 。 诉 讼制 度 在 其 公 正 性 以 及 比 较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比 仲 裁 制 度 都 是 技 高 一 筹 的 。 还 有一 点 就 是 费 用 问 题 , 解 决 问 题 需 要 的 学 费 多 少 是 多 数 劳 动 纠 纷 当 事 人 关 心 的热 点 , 而 仲 裁 程 序 相 对 快 捷 、 经 济 , 在 关 注 一 些 其 他 条 件 对 的 背 景 下 , 而 仲裁 程 序 相 对 快 捷 、 经 济 。三 、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28、问 题5( 一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立 法 上 的 滞 后 性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立 法 的 时 代 性 , 而 非 滞 后 性 的 形 成 有 时 还 需 付 出 一定 的 时 间 和 经 验 代 价 才 能 使 劳 动 仲 裁 者 从 具 体 案 件 中 得 到 答 案 。 我 国自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确 立 以 后 , 劳 动 力 市 场 也 逐 步 由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化转 变 , 由 最 初 的 国 家 对 劳 动 力 的 单 向 控 制 , 转 变 为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实行 双 向
29、 选 择 , 市 场 化 的 改 革 使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加 剧 , 致 使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数 量 有 了 很 大 的 增 加 。 例 如 事 实 上 企 业 每 周 的 工 作 时 间上 存 在 两 种 方 式 。 40 小 时 与 44 小 时 , 而 这 两 种 不 一 致 的 规 定 和 矛 盾 ,就 是 由 于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立 法 上 的 缺 陷 , 就 是 与 现 实 的 格 格 不 入 ,导 致 我 国 劳 动 关 系 立 法 领 域 存 在 很 多 这 种 立 法 规 定 与 相 关 规 范
30、 不 一 致 的 情况 , 现 在 企 业 运 用 的 是 每 周 五 上 班 制 , 周 六 周 天 休 息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40 小 时 , 只 有 少 数 的 企 业 运 用 的 是 44 小 时 制 , 但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定 却 始 终 没 有 随 之 修 改 , 而 是 保 留 旧 规 定 。 1近 年 来 , 随 着 社 会 的 不 断 发展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发 生 的 形 式 正 在 逐 渐 发 生 变 化 , 但 是 我 国 在 处 理 劳 动 争 议时 运 用 的 相 关 法 律 , 仍 是 因 循 守 旧 , 行 政 部 门 并 没 有 出
31、 台 适 应 新 形 势 的新 规 定 , 另 外 , 实 际 情 况 是 有 些 法 律 条 款 的 修 改 顺 应 了 时 代 的 发 展 , 但 是 但旧 的 法 律 条 款 却 没 有 即 使 应 用 于 实 践 , 使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不 能 得 到 很 好 的解 决 , 无 法 但 应 用 老 办 法 要 有 一 定 的 限 度 , 还 要 与 劳 动 者 所 享 有 的 权 利相 结 合 , 保 障 劳 动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要 尽 快 摈 弃 老 的 不 符 合 社 会发 展 的 仲 裁 制 度 , 一 方 面 , 这 实 质 上 凸 显 了
32、立 法 、 修 法 的 滞 后 性 , 我 认 为 这是 很 管 用 的 一 招 , 屡 试 不 爽 , 立 法 、 修 法 没 有 跟 上 时 代 和 新 规 定 的 步 伐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人 员 就 没 有 办 法 集 中 注 意 力 , 在 法 律 常 识 上 , 长 时 间 的无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法 律 制 度 可 依 , 或 者 是 法 时 间 久 了 , 就 会 影 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和 法 律 公 正 的 正 常 发 展 。( 二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在 仲 裁 体 制 上 的 缺 陷1、 仲 裁 组 织 的 组 成
33、 并 未 完 全 依 照 “三 方 原 则 ” 众 所 周 知 , 我 国 现 行 的 劳 动 仲 裁 体 制 是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制 ,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到 底 是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还 是 准 司 法 机 构 ? 答 案 不 一 , 众 说 纷 纭 ,其 实 这 个 问 题 之 所 以 会 出 现 就 是 因 为 如 果 想 追 问 答 案 就 需 要 从 现 行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制 度 在 仲 裁 体 制 上 的 缺 陷 开 始 讲 起 , 而 这 个 问 题 中 的 另 一 个 主 要 的 矛 盾体 就 是 仲 裁 组 织 的 组 成
34、并 未 完 全 依 照 “三 方 原 则 ”, 使 得 我 国 的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成 为 了 行 政 机 关 的 一 个 附 属 机 构 , 并 不 存 在 所 谓 的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到 底 是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还 是 准 司 法 机 构 。1 材料来源自2005 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6所 谓 三 方 原 则 中 的 三 方 , 主 要 是 指 其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 同 级 工 会代 表 、 企 业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 关 键 为 题 在 于 即 使 是 合 议 庭 也 是 如 此 ,根 本 就 没
35、 有 工 会 和 企 业 方 代 表 参 与 。 实 行 “三 方 原 则 ”主 要 是 因 为 劳 动争 议 存 在 其 特 殊 性 , 而 三 方 原 则 的 实 行 者 隶 属 于 依 法 独 立 处 理 劳 动 争 议案 件 的 专 门 机 构 , 劳 动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的 最 大 区 别 在 于 , 仲 裁 人 员 的 来 源 ,雇 佣 关 系 在 仲 裁 案 件 中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三 方 原 则 也 就 是 对 于 仲 裁 人 员 来 源 的一 个 要 求 , 就 需 要 从 制 度 建 设 上 予 以 弥 补 。 正 是 因 为 上 述 原 因 , 所
36、 以 ,中 国 的 司 法 部 门 总 是 会 据 实 际 情 况 更 加 倾 向 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仲 裁 院模 式 ”, 而 不 是 所 谓 的 三 方 原 则 。 三 方 中 的 仲 裁 人 员 的 组 成 多 数 是 劳 动 行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成 员 , 这 种 管 理 人 员 方 式 的 偏 差 , 仲 裁 委 员 工 会 及 法 律 相关 公 司 法 务 代 表 人 很 少 , 且 这 种 现 象 得 到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普 遍 推 崇 , 处理 劳 动 争 议 个 案 的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上 并 有 广 泛 铺 开 之 势 , 但 法 律
37、界 定 中 劳动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是 属 于 属 于 半 官 方 的 性 质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总 是 在顺 应 时 代 的 变 化 , 形 势 也 总 在 发 展 , 这 样 的 仲 裁 院 模 式 在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也遇 到 了 许 多 难 以 克 服 的 问 题 , 这 样 难 免 会 导 致 仲 裁 员 在 处 理 案 件 时 会 带 有偏 差 , 突 出 的 就 是 与 法 制 大 环 境 下 的 “仲 裁 司 法 化 ”潮 流 难 以 有 效 接 洽 ,从 而 使 仲 裁 程 序 的 公 平 性 和 法 律 仲 裁 的 公 正 性 受 到 损 害
38、2、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的 行 政 色 彩 太 浓 , 缺 乏 独 立 性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实 施 计 划 的 控 制 , 不 仅 重 视 学 生 的 劳 动 争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意 识 , 也 重 视 师 资 队 伍 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的观 念 , 避 免 行 政 色 彩 太 浓 , 才 能 达 独 立 的 解 决 问 题 , 独 立 办 案 能 力 、 实 施 自己 的 法 律 目 的 。 但 在 我 国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隶 属 于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内 , 因
39、而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在 很 大 一 部 分 时 候 就 没 有 指 导 下 社 会 劳 动 争 议 仲 裁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对 的 培 训 教 育 , 忽 视 了 定 期 举 办 一 次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的 知 识 宣传 简 报 , 这 就 会 造 成 中 国 法 律 仲 裁 的 独 立 性 逐 渐 降 低 , 也 使 其 专 业 性 、 技术 性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体 现 。 在 现 实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中 ,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对 于 一 些 拥 有 重 大 经 济 和 行 政 能 力 的 案 件 , 政 府 甚 至 有 时 候 也 会
40、要 求 加 快 解决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 导 致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就 不 敢 于 创 新 缺 , 乏 自 主 学 习 能力 和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的 自 主 权 , 从 而 无 法 从 法 律 层 面 上 维 护 中 国 广 大 劳 动 者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方 机 制 ”的 建 立 不 再 是 一 个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的 行 政 机关 , 而 是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成 为 了 一 个 隶 属 于 机 构 。 其 实 , 劳 动 仲 裁 机构 在 刚 成 立 的 时 候 就 表 现 出 了 独 立 的 欲 望 , 本 着 为 民
41、 众 解 决 问 题 的 目 标 出 发 ,所 以 , 我 国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惰 性 、 依 赖 性 并 不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弊病 , 而 是 家 长 没 有 培 养 宝 宝 独 立 性 的 意 识 , 从 而 不 停 地 阻 止 了 宝 宝 学 习 独 立7的 机 会3、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专 业 化 程 度 过 低我 国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创 新 创 业 首 先 需 要 法 律 工 作 者 ( 如仲 裁 员 ) 以 及 法 律 部 门 有 足 够 的 思 想 高 度 , 能 够 对 每 一 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项 目 中 的 裁 决 或 调 解 统 一 思 想 , 提 高 认 识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思 想 是 前 提 ,专 业 化 程 度 是 动 力 , 有 思 想 有 专 业 能 力 才 会 有 行 动 , 才 能 让 劳 动 争 议 仲裁 机 构 机 制 不 断 进 步 ,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思 想 品 行 直 接 影 响 了 仲裁 裁 决 的 正 确 性 和 公 正 性 12。 所 以 , 统 一 思 想 , 提 高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员 会 的 认 识 , 让 法 律 工 作 者 能 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