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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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完善 专业:法学 班级: 072 学号: 200780214209 姓名:裴闪闪 中文摘要 我国律师事业方兴未艾。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其不足之处。作为律师业重要激励机制的律师收费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我国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因律师收费的纠纷而诉诸法院的事例屡见不鲜。 律师收费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对律师业的健康 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对律师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这既给中国律师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使中国律师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 这种纠纷无疑有损律师执业

2、形象,也不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如何有效地协调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当务之急 。 关键词: 律师收费制度 现状 存在问题 完善 引 言 社会上普遍认为律师收费不透明、不合理,而律师则抱怨收费太低、太难,特别是在我国这种律师制度发展相当滞后的国家,律师收费合理与否成了律师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由此可见,律师收费制度的建立是律师制度完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目前的律师收费制度和如何构建适合于中国现有国情的律师收费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鉴于我国现代律

3、师制度发展较晚且不成熟,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还在不断地摸索和完善之中。本人旨在通过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的现状 、律师收费方式 的 变化、律师 收费存在的不足 以及怎样完善 等方面的探讨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收费制度。 一、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现状 原司法部 1956年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的方式规定很简单且没有全面实施。 1981年的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中,则将律师收费方式规定为按件固定计费和根据每件涉及的争议标的按比例计费两种。 1990年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与律师收费试行办法最大的不同是在咨询和涉外业务上允许计时收费,这样形成了计时、计件固定、计件按涉及标的的 比例三种方式并

4、存的局面。 1997年 3月 1日起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此三种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协商收费这一方式。 2006年 4月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计件、计时、按标的比例三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实行政府指导价,另外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在向委托人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收费方式是从计件固定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发展到计件固定、按比例、按时收费、协商收费四种。 二、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 的问题 (一) 律师收费标准不合理 1990年制定的收费标准 ,是建立在将律师定位于 “国家法律工作者

5、 ”的基础上 ,律师拿财政的工资 ,身份属国家干部 ,其服务行为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着国家和政府。因而 ,此标准是按照计划经济和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律师的产物 ,遵循低费原则。如解 答法律咨询 的收费标准为每件 15元 ,刑事案件每件 30150元 ,民事案件每件 70150元。但是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 GDP 指数及物价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也发生了转 变 ,一大批 “二不四自 ”(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的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 ,律师也由干部转为法律服务的 “个体户

6、”,律师事务所需要自负盈亏。在这种新的环境下 , 1990年制定的低费标准已经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严重滞后。此外 ,就案件类型来说 ,相对于其他业务 ,尤其是民商、金融等业务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相对偏低。 按照案件的不同性质 ,通常划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型。收费办法又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 ,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是不可否认律师所提供的法律 服务是一种劳动 ,那么它的价值就应当由它所创造的价值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所承担的风险来决定。这种主要是按案件性质而不是按律师付出的劳动来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大大挫伤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统一的定价收费 ,将不同能力

7、的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上 ,无法体现出“优质优价 ”的公平竞争原则 ,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 。 (二) 收费方式单一化 律师收费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标准进行 ,绝大多数的法律事务是按件计酬 ,特别是刑事案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经济案件除收取手续费外 ,主要是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计时收费 、协商收费等行之有效的收费方式 ,适用范围很小 ,不利于正当竞争 ,严重制约了律师的积极性。同时 ,也没有关于风险代理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国际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这种单一化的收费方式既不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 ,又没有兼顾委托人承受能力及优质优价的原则。 (三) 关于律师费评定的规定不够全

8、面 我国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 16条规定 :“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异议 ,可以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 ,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提出申诉 ,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此规定强调了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功能 ,但对律师协会在 律师费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没有提及。同时 ,仅规定了当事人对律师收费有异议时享有申诉权 ,而没有规定当当事人拖欠律师费时 ,律师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追讨欠款。律师参与市场活动 ,与当事人一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并且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此规定 ,只赋予当事人申诉权 ,置律师 (或律师事务所 )于不顾 ,不利于律师业务的开展 ,以及律师合法

9、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 建立多样化的收费方式 单从收费方式来看,目前我国律师的收费方式的类型与国外律师的收费方式的类型已无太大差别,基本上采取的都 是按比例收费、协商收费、定价收费、计时收费等。只是国内较多采用的是按比例收费和协商收费的方式。而有关资料显示,国外律师收费较多采用的是计时收费方式。相比之下,计时收费较其他方式更科学合理,这一点可供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参考和借鉴。所谓指导性的收费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核算出工作成本,再以成本为基点规定出一个最高的收费标准,律师收费不得突破这一标准。确定律师工作成本主要应考虑以下几項因素:办案所需时间和工作量、案

10、件的难度、提供适当的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同时要考虑律师本身的经验、声誉和能力,这样才能使出律师的 收费具有合理性。这里所说的收费幅度应是针对各种收费方式的。如计时收费可定为每小时100500元人民币,比例收费可在案件标的 5%10%之间确立,协商收费中的风险收费比例不超过标的额的 40%等等,这样就可以使出律师收费基本做到有规律可寻,做到明码标价,合情合理。 ( 二 ) 加强对律师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自立名目乱收费等等。律师收费是否合理,首先要靠律师自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更主要的是律师管理机构要对律

11、师收费情况 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背价值规律的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从业的廉洁性,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 三 ) 不断提高律师自身素质 增加律师服务的技术含量,提高律师服务的附加值,使律师的服务质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律师的服务与律师的收费真正做到相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加入后,对我国律师素质将会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从目前的律师状况来看,我国律师的职业水平相对低下,已不能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许多当事人常常发现目前我们律师的服务不是货真价实。律师有时并不比当事人懂得更多的法律知 识。所以许多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就不聘请律师而是自己处理,这不能不说律师行业本

12、身已出现了危机。律师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主要特征就是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如果我们的法律操作已经到了普通人都能运用的程度,那么律师作为法律的专业人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提高律师的素质是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 四 ) 是要尽快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 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数额标准 , 强制性的使律师收费向这一标准靠拢,使律师收费不致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让当事人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范围内和市场通行的律师费的价位上来选定自己的 律师。笔者认为,这样的律师收费才更符合公平的标准。 (五 ) 健全律师收费争议处理机制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难免会因为收费问题产生纠纷 ,因此 ,建立一套完善的

13、律师收费争议处理机制对健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1、发挥律师协会的争议处理功能。律师收费的特殊性 ,决定了对其评定需由一个熟悉律师业务的律师协会来担负。因此 ,建议地方律师协会中应成立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 ,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专家、社会人士共同负责律师收费争议的调查、评估和处理 ,同时律师以外的人士的参与能使处理结果更具公信力。此外 ,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 ,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惩戒。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如果因为律师费用产生了争议 ,可申请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处理。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可以先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一旦评定

14、认为律师收费公正合理并无不当的 ,当事人应当履行 ;若发现律师收费过高或乱收费可责成律师 (律师事务所 )予以改正 ,也可提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对相关律师 (律师事务所 )予以惩戒 7。同时 ,应当规定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不服处理决定的一方 ,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者 ,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在法院内建立 “讼费评定 ”制度 。 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建立 “讼费评定 ”制度。如在英国 ,关于应令败诉人负担的报酬额不同于由委托人和专门律师之间所决定的报酬额 ,而必须由法院的诉讼费用审定官决定。可见 ,建立这项制度有

15、利于解决由于实行律师收费转付制度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的纠纷。立足于国情 ,建议将 “讼费评定 ”设立为简易程序 ,“讼费评定 ”工作由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如前所述 ,审判人员可参照新制定的法定律师收费标准 ,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 ,对律师收费进行评定。此 外 ,除以上途径外 ,还可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费用争议 1 高云 : 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 章武生、吴泽勇 : 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9 3 王国良 : 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结 语 建立完善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制度改革

16、和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之一。改革我国现有的律师收费制度将能更好的在我国入世后发挥律师在社会生 活的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因此,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应引起法律界同仁的关注。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检验,为确保我院的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我院本科教学的培养方案,特修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专业 1毕业论文 经济、管理、文史、法、艺术、体育、理科类专业。 2毕业设计 工科专业。 二、时间及进度安排 详见附件: 毕业论文(设计) 的工

17、作计划。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一)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有利于巩固、拓展和深化所学的知识。 (二)选题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量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现代文化、经济建设的任务,有利于学生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选题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题目内容不宜过大,既要体现综合运用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原则,又要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题目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都能完成。 (四)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在保证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可选内容不同的题目,使基础和能力等方面有差距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教学要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时可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 (五)如果课题内容过大,需若干学生共同完成的,可分成若干个子题目,分别由每个学生负责,但不得超过 4 人,要明确每个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保证每个学生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不能仅孤立地完成局部任务。坚决杜绝同一课题有内容相同的论文(设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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