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四川大学关于加速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042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发明条例界定范围,其成果所有权属四川大学。第三条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四川大学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四川大学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第四条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四川大学所属各单位科技人员以职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