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大庆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