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施行 适用民事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类型 民间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和解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 禁止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触犯刑律、不允许和解的刑事案件 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处理或者判决的案件 人民调解的性质 自治性民间性群众性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群众选举-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行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原则 以自愿、平等为基础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的产生方式 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时,既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也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以外的其他人 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任期 三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以设立副主任 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委员 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