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方便法院原则探析摘要:不同法域的法律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规定不同而竞相适用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涉外管辖权冲突不断。为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在立法和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有效解决了涉外管辖权冲突,弥补了宽泛的管辖权规则带来的漏洞。目前,我国并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立法规定,无法解决与其他国家发生的管辖权冲突。本文简要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以及广泛适用的三种模式,通过对其理论基础与功能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涉外管辖权制度的完善能有所借鉴。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 模式 理论基础 功能1、 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念不方便法院原则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或“不便管辖原则” 1,它是各国解决
2、涉外管辖权冲突的有效工具,是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天枰” ,赋予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权,与原告选择法院的权利相抗衡。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对该原则的确切定义说法不一。从英国的学者弗塞特发表的著名理论中 2 ,对该原则的核心内容表述为替代法院审理案件更为合适且符合公正的目的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法院就会中止诉讼。英国学者戚希尔也是持这种观点的 ,即“适合说” 。根据美国的学者布莱尔阐述的观点 3,虽然法院审理案件符合管辖权的规定,但从便利当事人和法院的目的出发,审理案件相当困难,那么法院就可以驳回诉讼,即“方便说” 。我国的学者们,绝大多数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指,在国
3、际经济交往中,原告选择了一国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依据趋利避害的思想就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该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但案件在该法院审理,对于被告和法院来说极为不方便,达不到司法公正的效果,也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存在一个适合审判案件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止诉讼的审理。 4综上,可以得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念界定的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原告挑选法院后,法院审理被告时,被告认为在此法院审理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损害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便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接到被告申请后,结合案情判断,若审理此1 闫文昌.试论国际私法中的不
4、方便法院原则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20。2 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诉讼法论丛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23。3 See poxten Blar,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in Anglo-American Law,Colum.L.Rev.,1929,(1):190. 4 李双元总主编,屈广清、欧福永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89 一 198。案会造成法院的负担,且存在一个有管辖权的更适当的可替代法院能够进行诉讼,法院将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拒绝对案件的管辖权 5 ;另一种
5、主张从法院利益的角度分析: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不论在适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时都会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高昂的成本,此时还存在一个相对而言更为方便的法院,本法院就会直接拒绝行使管辖权,最终使被告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 62、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不方便法院原则于 19 世纪首先出现在苏格兰,20 世纪中后期,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接纳。我们大体上可以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美国模式又称为“最适当法院”模式,是指美国最高法院在 1947 年的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Gulf Oil Corp. V. Gilbert
6、)案 7和 1981 年的派珀飞机公司诉雷努(Piper Aircraft Co. V. Reyno)案 8所建立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其基本分析方法为两步骤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接着平衡所有相关的私人利益因素和公共利益因素。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主要观点是: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中,将公共利益因素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敷于较少的权重;替代法院的法律对原告不利的变化并不能阻碍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美国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灵活的国家,也是运用最多的国家。英国模式又称为“更适当法院”模式,是指英国法院在 1984 年阿比丁.戴维(Th
7、e Abidin Daver)案 9和 1986 年的 Spiliada Maritime Corp. V. Cansulex Ltd 案 10建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其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正义的目的,如果外国替代法院是审理案件更为适当的法院,法院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为由中止诉讼。其具体的不方便法院分析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外国存在一个比本国法院明显的更为适当的可适用的替代法院。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法院就会拒绝中止诉讼;第二阶段主要涉及到实质正义的问题,由原告证明正义的因素要求案件在该国法院审理。 澳大利亚模式又称为“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模
8、式,是指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1990 年 Voth v. Manildra Floiur Mills Pty Ltd 案 11建立的不方便法院原5 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几点思考,J,北京,法学研究,2002,(1):22。6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8。7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第 330 卷(1947 年) ,第 501 页。8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第 454 卷(1981 年,第 248 页。9参见英国上诉判例汇编 ,1984 年,第 398 页。10参见英国上诉判例汇编 ,1987 年,第 460 页。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澳大利亚“明显的不适
9、当法院”的方法,注重了诉讼在本地法院进行的有利与不利方面,而不对本地法院与外国法院作比较分析。因为判断诉讼与本地法院之间的联系程度比比较外国法院的利益更为容易,法官能更好的评价在特殊案件中本地法院是否是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澳大利亚的方法对当事人来说也具有更多的预见性。 3、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功能(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不方便法院原则之所以有如此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其符合当今国际民事诉讼的发展要求,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总体而言,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礼让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司法管辖权上的灵活应用,是一国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结果。首先,一国法院之所以肯将本属于自己的案件移交他国审理,当事人
10、的申请只是其表面原因,深层原因则是基于礼让精神,否则各国都在争夺案件管辖权,不方便法院无从谈起;其次,之所以他国的法院比本国更为方便,最具说服力的理由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有存在另一个原件更有密切联系的发远程,本国法院才会考虑将管辖权放弃;最后,司法自由裁量权是这一原则的运用成为现实,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具有突破和调整僵化的管辖权规则的作用,使得当遇到依管辖权规则选择的法院与案件联系不密切,审理案件不方便的情形时,可以寻找其他更加合适和方便的法院,以求最终获得最公正、最合理的结果。(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功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产生从本质上看应为便利诉讼,保证司法的公正合理。这一原则解决了法院管辖某些案
11、件可能出现的取证困难、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不便等问题,降低了诉讼成本,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同时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中,因此又起到了协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作用,一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及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有效性同国家的主权地位密切相关,丧失了司法管辖权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主权。 12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对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反向限制方法,可以极大地缓解管辖权扩张带来的弊端,保障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1311参见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报告第 171 卷(1990 年) ,第 538 页。12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
12、18页。13李旺:国际私法新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01 页。四、结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管辖权中,发挥很好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弥补过于宽泛管辖权带来的法律漏洞;从法院的角度讲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司法的经济与效率;从利益角度讲,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在国际上也符合国际礼让精神,注重对国家主权的尊重;该原则及其实践模式对我国涉外管辖权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考文献:1凌祁漫.非方便法院原则及其适用J.北京:载人民司法,1996, (11):22. 2徐冬根.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6.3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几点思考J.北京:法学研究,2002(1). 4董世闻.不方便法院原则J.江苏: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1).5李芳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州模式探析J.北京:法制与社会,2011(1). 6李超.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19-23. 7王书杰.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方法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