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增内容新增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年3 月28 日国务院第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于2007 年4 月9 日签署第493 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自2007 年6月1 日起施行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出台背景 国务院1989 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 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了“ 四不放过” 的原则,规定了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