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 上海市三期判定标准 公布日期:20XX-12-28 :徐次文律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判定教授委员会 沪司鉴办20XX1 号 1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标准、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适用于 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 三期 是指人体损伤 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时间, 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 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收医疗及功效康复,不能参与通常工作、学习、活动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 亦称营养赔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营养物质,以提升诊疗质量或加速损伤康复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 亦称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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