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编制 精选 申请书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宏银,男,汉族,28 岁,浙江瑞安市陶山镇张染村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井马村 261 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椒江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21年 1 月 21 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21)023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表明,阅片:左侧第 8 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21)023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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