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制度 审计整改制度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警务保障、信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审计整改工作,并落实一名联络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计整改工作组通报前一阶段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干部的管理、监督、选用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各单位、各警种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对有财经违规行为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审计工作小组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财政纪律情节轻微的,可在审计意见书中指明并责令被审计单位纠正;需要依法给予处罚的,可报本单位、本局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下达后,存在问题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 回复整改报告,由局审计科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