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 ZG .公厅、国院公厅、. JW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 ZF 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和国家、省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 ZF 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 ZF 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