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民政机关安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安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87 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包括: (一)用于保障军队移交 ZF 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军队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院、. JW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军供站维修补助、1 级至 4 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退出现役 1 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财政安排,省财政按政策对各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