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修订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2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就20212 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修改的补贴项目 (一)原办法补贴项目第一条第二点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保险补贴,修改为: 1、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用人单位(指注册地在南沙区,以下相同)。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女性 35 周岁、男性 40 周岁或以上)、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伍军人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的,根据其参加企业职工.保险期限,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3 年。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等财政划拨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