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开透明。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等。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 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