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1 - 运城市实施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市道路的定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环境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