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公基】排除.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对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中。 3.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权 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误区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