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确保及时调整修正不适于执法实际的部分实施标准。 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或修改与具体违法行为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