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建设用地投资核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泸州市建设用地投资核定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 53 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86 号)、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四川省泸州市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投资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转让条件,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处置等工作,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确定建设用地投资总额 (一)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入和出让价款等。 2、依照相关规定,在需要核定工业项目转让条件和认定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投资额度的,在计算土地投资额度时,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设备投入、土地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非工业用地开发投资总额。 1、非工业项目开发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