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3: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及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四川省泸州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闲置土地发现的共同责任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闲置土地整改并坚决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21510 号)的要求,通过土地动态监测系统预警提醒、现场核实、跟踪管理、竣工验收案等手段,进一步落实土地供后巡查监管工作,及早发现闲置或疑似闲置土地,对发现有闲置或疑似闲置土地的行为。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部门反馈意见、通报情况,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