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法律风险提示致:xx银行根据顾问律师在近期的顾问工作以及与贵行的工作交流,本所就银行办理以下事项或业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向贵行做以下提示:一、关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相关问题物权法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6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以上规定,银行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时,应当到相关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质权方能设立;同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该质权方能设立。上述条款既是对质权设立的强制规定,也是对工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登记部门的职责要求。但据我们了解,成都市范围内,目前在该两部门办理质权登记时均遇到一些障碍或者是该相关部门还未有受理质押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