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规划类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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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规划类服务指南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 实施机关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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