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3(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3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3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6(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7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8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8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9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9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014
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0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1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1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2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4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4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4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5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152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
3、地使用税 .152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1627.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1628.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729.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1830.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31.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房产税优惠 .1932.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 .19(四) 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 .20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20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
4、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1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2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2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23(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3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3(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5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25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5(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26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5、免征增值税 .26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27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8(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29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9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9(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30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0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0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1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 股权奖励递延
6、缴纳个人所得税 .31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32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32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2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33(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3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54.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4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34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558.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优惠 .36(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3659.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
7、负即征即退 .3660.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66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76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396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396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40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300
8、500 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浙江省规定: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 20000 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注: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未登记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9、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
10、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
11、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租房、运输、技术转让收入额可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分开分别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2、2014 年第 57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13、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15、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
16、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
17、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浙江省从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8、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 号)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
19、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 号)(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持就
20、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
21、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4 号)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12 号)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 号)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在 3 年
22、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2015 年 1 月 27 日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
23、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24、77 号)4.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4 号)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12 号)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
25、财税政201410 号)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26、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
27、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28、,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