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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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保护税培训资料(内部学习,仅供参考)2018.1一、环境保护税政策摘编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二、征税范围(一)基本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摘自 2016

2、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2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4.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4、保护税法第五条(二)具体规定1.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摘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 国令第 69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2.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摘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 国令第 69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5、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3.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摘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 国令第 69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三、税目、税率(一)基本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

6、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二)具体规定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决定如下:大气污染物(

7、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2 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8 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4 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8 元。本决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摘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1 号(2017 年 11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四、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一)基本规定1.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8、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二)具体规定1 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

9、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2)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3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确定(1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摘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主席令 12 届第 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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