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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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二一八年二月目 录1 指导思想 .- 3 -2 基本原则 .- 3 -3 主要依据 .- 4 -4 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 .- 6 -4.1 畜禽养殖禁养区 .- 6 -4.2 畜禽养殖限养区 .- 6 -5 区域范围 .- 6 -5.1 畜禽养殖禁养区 .- 6 -5.2 畜禽养殖限养区 .- 8 -5.3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结果 .- 10 -6 组织实施 .- 12 -6.1 严把准入关口 .- 12 -6.2 开展污染整治 .- 12 -6.3 落实监管责任 .- 13 -6.4 严格修改

2、程序 .- 13 -附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1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 48 号)等法律法规。国家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 9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44号)等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

3、013 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437 号)等相关文件。市 环保局与市农委也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环保局、市农委关于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 102 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考虑保护环境和畜牧业发展需要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明确边界范围。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控制綦江区畜禽养殖业污染。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考虑我区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优

4、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 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 2013114 号)、 重庆市环保局、市农 委关于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 10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1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

5、想,特别是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的讲话,按照“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以“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新发展理念为 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綦江区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2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6、,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3 -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限制养殖畜禽的区域划入禁养区、限养区,法律法规和上级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区域不划入禁养、限养范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

7、境质量。坚持统筹协调。落实“面上保护、点上开发” 要求,与綦江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发展需求、留足发展空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坚持务实管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要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 划得实,管得住 ”,使本方案成 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保护实效。3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4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8、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 201748 号);(6)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44 号);(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 号);(8)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0)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

9、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 2007103 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 201569 号);(13)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渝府发20124 号);(14)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 2017102 号);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5 -(15)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 229 号);(1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4.1 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

10、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4.2 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5区域范围5.1 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止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 号)等文件的明确规定,将以下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

11、胜区除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6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5.1.1 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根据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 31 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 4

12、0 号)、关于调整万州区等 36 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619 号)和万州区等 18 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2017 年)。綦江区 73 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禁养区,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未进行规范化建设,待相关规划完善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进行调整。根据目前空间数据,綦江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分别为 17.81 km和 10.60 km,总面 积为 28.41 km。5.1.2 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包括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

13、体 201699 号)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7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綦江县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渝府 200619 号)。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根据目前空间数据,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总面积为 70.83 km。5.1.3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根据重庆市自然保护区信息统计数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大木山和綦江老瀛山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渝府2004114 号)等文件,綦江区包括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14、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綦江区自然保护区目前正在调规过程中,暂按现有方案划入禁养区,待规划调整明确后再对畜禽养殖分区范围进行调整。5.1.4 森林公园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包括古剑山市级森林公园、长田市级森林公园。由于无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整个森林公园区划入禁养区。根据目前空间数据,古剑山市级森林公园、长田市级森林公园总面积分别为 6.34 km、32.32 km。5.1.5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区及各乡/镇/街道建成区,总面积 41.26 km。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8 -5.2 畜禽养殖限养

15、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止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 号)等文件的规定,将以下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5.2.1 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綦江区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划入限养区.綦江区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包含城区及镇街规划用地范围、北渡铝产业园、永城镇庆江中小企业园、郭扶组团、新盛镇德胜组团、新盛镇新盛组团,总面积 105.17 km。5.2.2 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包括綦江、藻渡河、羊渡河、扶欢河、郭扶河、蒲河、永城河、通惠河、清溪河、古岐水库、联合水库、西山水库及其周边 200 米的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总面积为 123.78 km。5.2.3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划入限养区。根据目前空间数据,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总面积为 23.22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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