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统计试点工作要求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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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检验检测统计试点工作要求一、试点范围1.由山东、天津、上海、河南、四川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2.由铁道、机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安排技术评审,由国家认监委发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二、工作要求1.建立工作机制各试点省市和行业应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责任人的工作团队,专职负责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工作团队名单应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2.组织开展动员培训国家认监委拟于 2014 年 1 月中旬举行试点省市和行业统计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机制建设、统计工作方法、报表

2、制度解读和联网直报系统使用知识等。各试点省市和行业统计工作团队的责任人和技术支持人员应参加此次培训,培训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承办,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和事项由研究所另行通知。各试点省市和行业应于 2014 年 2 月底前组织完成试点范围内获证实验室有关检验检测统计制度的宣贯和培训,部署开展统计数据上报工作。3.数据上报各试点省市和行业应组织试点范围内获证实验室进行统计数据上报,统计数据中,财务数据为 2013 年度财年数据,业务数据时间按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统计。试点范围内获证实验室的统计数据应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前通过直报

3、系统上报完毕。4.数据审核各试点省市和行业对试点范围内获证实验室通过直报系统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试点省市和行业应于 2014 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所有数据的审核。5.试点总结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将于 2014 年 4 月底前,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研讨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成绩,并安排后续全国统计工作计划。三、组织保障各试点省市和行业应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将其尽早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事先进行必要的人力、财力、办公条件等资源准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组成专门的工作团队,根据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和本通知的要求,完成好检验检测统计试点工作。国家认监委将根据试点工作需要,适当给予试点省市和行业一定的经费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高效完成。四、监督指导试点统计工作期间,国家认监委将对各试点省市和行业进行督导,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各试点省市和行业应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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