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头村大山防道路硬底化及明渠改暗渠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 包 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民委员会承 包 人: 二一八年 月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民委员会承 包 人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本 建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 市 头
2、村 大 山 防 道 路 硬 底 化 及 明 渠 改 暗 渠 工 程 。工 程 地 点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工 程 内 容 : 路线全长改造 0.14 公里等(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二 、 工 程 承 包 范 围承 包 范 围 : 按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交 易 公 告 、 图 纸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出 的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 承 包 市 头 村 大 山 防 道 路 硬 底 化 及 明渠 改 暗 渠 工 程 等 全 部 内 容 ( 具 体 数 据 以 施 工 图 为 准 )
3、。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 包 料 、 包 工 期 、 包 质 量 、 包 安 全 、 包 文 明 施 工( 按 招 标 文 件 、 图 纸 总 价 大 包 干 , 本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中 、 及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工 程 量 表 仅 作 参 考 , 承 包 人 要 结 合 图 纸 与 现场 实 际 来 综 合 考 虑 , 相 关 风 险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中 , 在 工 程 施工 过 程 中 不 予 增 加 费 用 。 )三 、 合 同 工 期开 工 日 期 : 2018 年 月 日竣 工 日 期 : 2018 年 月 日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90
4、天 。四 、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五 、 合 同 价 款金 额 : ( 大 写 ) 玖拾陆万壹仟玖佰零捌圆玖角叁分。( 小 写 ) 961908.93 元。六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a)本 合 同 协 议 书b)中 标 通 知 书c)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d)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e)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f)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g)图 纸h)工 程 量 清 单i)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5、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 合 同 生 效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18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6、 点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双 方 盖 公 章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章 后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住 所 :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一 、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1. 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7、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定义 :1.1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要 订 立 ,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2 专 用 条 款 :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结合 具 体 工 程 实 际 ,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 是 对 通 用 条款 的 具 体 化 、 补 充 或 修 改 。1.3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8、体 资 格 和 支 付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4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5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合同 履 行 的 代 表 。1.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设 计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设 计 资
9、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7 监 理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监 理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8 工 程 师 : 指 本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1.9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10、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1.10工 程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1.11合 同 价 款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用 以 支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质 量保 修 责 任 的 款 项 。1.12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的 情况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按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11、款 。1.13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承担 的 经 济 支 出 。1.14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按 总 日 历 天 数 ( 包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 数 。1.15开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开 始 施工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6竣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完 成 承包 范 围 内 工 程 的
12、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7图 纸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满 足承 包 人 施 工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包 括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1.18施 工 场 地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 包人 在 图 纸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1.19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传 真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13、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容 的 形 式 。1.20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21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是 应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偿 和 ( 或 )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22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14、1.23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 效 开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者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但竣 工 日 期 除 外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 小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15、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16、成 部 分 。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 常进 行 的 情 况 下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也 可 以 提 请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同 意 负 责 监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解 释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处 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 标 准 规 范3.1 语 言 文 字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17、明 。 如 专 用 条款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 汉 语 应 为 解 释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言 文 字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书 写和 解 释 、 说 明 本 合 同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3.3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18、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家 标 准 、 规 范 但 有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工 程所 在 地 地 方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一 式 两 分 约 定 的 标 准 、 规 范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 规 范 的 , 由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间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
19、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提 出 施 工 工 艺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标 准 、 规 范 的 ,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 翻 译 标 准 、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 图 纸4.1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 费 用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0、。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条 款中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在 约定 保 密 期 限 内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4.2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 工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除 承 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 全 部图 纸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4.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 供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人员 进 行 工
21、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二 、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5. 工 程 师5.1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 前 将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名 称 、 监 理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 其 姓 名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工 程 师 按 合同 约 定 行 使 职 权 ,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22、 某些 职 权 前 需 要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5.3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称 工 程 师 ,其 姓 名 、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但 职 权 不得 与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相 互 交 叉 。 双 方 职 权发 生 交 叉 或 不 明 确 时 ,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明 确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承 包 人 。5.4 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生 影 响 发
23、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事 件时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合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 公 正地 进 行 处 理 。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处 理 有 异 议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5.5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外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程 师 无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5.6 不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专 指 发 包 人 派
24、 驻 施 工 场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6. 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6.1 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 并可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撤 回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 撤 回 通知 发 包 人 。 委 派 书 和 撤 回 通 知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工 程 师 授 权 范
25、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函 件 , 与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代 表向 其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工 程师 ,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确 认 。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指 令 有 失 误 时 , 工 程 师应 进 行 纠 正 。除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代 表 外 ,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 向承 包 人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6.2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
26、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项 目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确 有必 要 时 ,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工 程 师 不 能 及 时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承 包 人 应 于 工 程 师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7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 工 程 师 在 承 包 人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小 时 内 不 予 答 复
27、的 , 视 为 口 头 指 令 已 被 确 认 。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指 令 不 合 理 ,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工 程 师 提 出 修 改 指 令 的 书 面 报 告 ,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小 时 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承 包 人 。 紧 急 情 况 下 , 工 程 师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执 行 的 指 令 或 承包 人 虽 有 异 议 , 但 工 程 师 决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的 指 令 , 承 包 人 应 予 执行
28、。 因 指 令 错 误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发包 人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本 款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由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指 令 、 通 知 。6.3 工 程 师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并履 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由 于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延 误 造 成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并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29、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6.4 如 需 更 换 工 程 师 , 发 包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承 包 人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任 的 义 务 。7. 项 目 经 理7.1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 职 务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7.2 承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送 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7.3 项 目 经
30、 理 按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工 程师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工 程师 联 系 时 ,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采 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 财 产 安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工 程 师 送 交 报告 。 责 任 在 发 包 人 或 第 三 人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追 加合 同 价 款 ,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责 任 在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费
31、用 , 不 顺 延 工 期 。7.4 承 包 人 如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发 包 人 ,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5 发 包 人 可 以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 建 议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理 。8. 发 包 人 工 作8.1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 拆 迁 补 偿 、 平 整
32、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 使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在 开 工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以 上 事项 遗 留 问 题 ;( 2) 将 施 工 所 需 水 、 电 、 电 讯 线 路 从 施 工 场 地 外 部 接 至 专用 条 款 约 定 地 点 ,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 3) 开 通 施 工 场 地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 以 及 专 用 条 款约 定 的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 满 足 施 工 运 输 的 需 要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畅 通 ;( 4)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33、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负 责 ;( 5)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 批 件 和 临 时 用地 、 停 水 、 停 电 、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准 手 续 ( 证 明 承 包 人 自 身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 6)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进 行 现 场 交 验 ;( 7)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8)
34、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承担 有 关 费 用 ;( 9)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8.2 发 包 人 可 以 将 8.1 款 部 分 工 作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 双 方 在 专 用条 款 内 约 定 , 其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8.3 发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8.1 款 各 项 义 务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或 给 承 包人 造 成 损 失 的
35、 , 发 包 人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期 。9. 承 包 人 工 作9.1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 经 工 程师 确 认 后 使 用 ,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2)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年 、 季 、 月 度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统 计 报 表 ;( 3)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 4)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要 求 ,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