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号:CTSO-C196b日 期: 局长授权批 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1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机载增强的全球定位系统(GPS)机载辅助导航传感器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增强的全球定位系统(GPS )机载辅助导航传感器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机载增强的全球定位系统(GPS )机载辅助导航传感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
2、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CTSO-C196b 包含了 CTSO-C145d 中的许多技术性能改进,但不包括星基增强系统(SBAS)技术要求以及 SBAS 星基增强的运行特点。注:本次修订允许申请人使用 CTSO-C206 GPS 电路板组件(CCA)功能传感器作为 CTSO 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2. 适用范围本 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 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 21.353 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CAAC CTSO-C196b- 2 -3. 要求在本 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 标记进行标识
3、的机载增强的全球定位系统(GPS)机载辅助导航传感器 应满足 RTCA/DO-316全球定位系统/机载增强系统机载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第 2.1 节(2009.4.14 发布)。CTSO-C196b 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 CTSO-C206 GPS CCA 功能传感器。选择使用 CTSO-C206 GPS 功能传感器的申请人可凭借CTSO-C206 的 CTSOA 而获得如下的审定符合性的置信度: 满足最低性能标准(MPS)第2.1节规定的要求; 硬件/软件鉴定; 失效状态类别; MPS第2.3 节的性能试验(功能鉴定) ,本CTSO附录1中规定的除外。使用 CTSO-C206 GPS CCA
4、功能传感器的 CTSO-C196b 申请人应开展附录 1 中所述的试验,并满足本 CTSO 其它章节中上述所列几点未涵盖的关于获得 CTSO-C196b CTSOA 的要求。使用 CTSO-C206 GPS CCA 功能传感器作为其 CTSO-C196b 申请一部分的终端制造人,依照 CCAR21 部,对其获取的 CTSO-C196b CTSOA 中规定的设计和功能负全部责任。a功能(1) 本 CTSO 的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并为可结合预期飞行航道输出偏航指令的导航管理单元应用提供位置信息的设备,或者为CAAC CTSO-C196b- 3 -如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或地形提示和预警系
5、统(TAWS)等非导航应用提供位置信息的设备。在导航应用中,飞行员或自动驾驶仪将使用导航管理单元输出的偏离信息来引导航空器。而在非导航应用中,位置输出会为终端设备提供必不可少的输入。此类 CTSO 标准不涉及与其他航空电子设备集成的情况。(2) CTSO-C196b 设备有如下限制,即要求除在海洋和偏远区域外,航空器应具备通过其它设备提供飞行导航的能力。这些限制须写入安装/指导手册中(参见第 5.a 节所述) 。b. 失效状态类别(1) 对于本 CTSO 第 3.a 节中定义的功能,如果其失效而引起误导性信息,则在于海洋/偏远、航路和终端区导航,以及水平导航(LNAV)进近情况下,其为重大失效
6、状态;(2) 对于本 CTSO 第 3.a 节中定义功能的丧失,在海洋/ 偏远、航路和终端区导航,以及水平导航(LNAV)进近情况下,为轻微失效状态;(3) 系统设计应至少与这些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一致。c. 功能鉴定(1) 在 RTCA/DO-316 第 2.3 节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表明所要求的功能性能。(2) 当使用 CTSO-C206 GPS CCA 功能传感器时,在本 CTSO附录 1 中试验条件下,表明所要求的功能性能。CAAC CTSO-C196b- 4 -d. 环境鉴定按照 RTCA/DO-316 第 2.2 节和 RTCA/DO-160F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7、(2007.12.6)中第 4.0 节至 8.0 节以及第 10.0 节至 25.0 节测试设备。但如果所用标准适用于 GNSS 设备,申请人也可以用 RTCA/DO-160F 以外的其它标准来规定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注 1: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 (包含 change 1 和 change 2)或更早的版本不再适用。如使用该本版,则需要按照本 CTSO第 3.g 节中所述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注 2:使用 CTSO-C206 GPS CCA 的申请人必须对终端设备中的 GPS CCA 进行相应的环境鉴定。e. 软件鉴定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1) 其软件的开发应按照 RTCA/D
8、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中的要求进行。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 DAL 应与本 CTSO 第 3.b 节中定义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或者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以实现。(2) 使用 CTSO-C206 GPS CCA 功能传感器的申请人可将CTSO-C206 符合性用作软件鉴定的证明。f. 电子硬件鉴定如果设备包含复杂自定义机载电子硬件,则其研制:CAAC CTSO-C196b- 5 -(1) 应根据 RTCA/DO-254机载电子设备硬件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设计保证等级 DAL 应与 CTSO 第 3.b 节中定义的失效
9、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为简单的自定义机载电子硬件, 适用RTCA/DO-254 第 1.6 节规定。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以实现。(2) 使用 CTSO-C206 GPS CCA 功能传感器的申请人可将CTSO-C206 符合性用作硬件鉴定的证明。g.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 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 21.368 条(一)要求申请偏离。h. 气压辅助的故障检测与排除(FDE)如设备使用气压辅助方式来提升 FDE 的可用性,则设备必须符合 RTCA/D
10、O-316 附录 G 中的要求。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 第 21.423 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 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CAAC CTSO-C196b- 6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c. 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
11、记可通过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5. 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 21.353 条(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1)运行(使用)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使用特性)进行充分描述。(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 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a) 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12、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b) 以下限制必须记录在安装说明中,作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CAAC CTSO-C196b- 7 -“对于航空器中安装 导航设备提供在仪表飞行规则下执行 GPS 功能应用的情况,除海洋和偏远区域外,须配备经批准且适用于预定运行的其它导航方式。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iii )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可采用 RTCA/DO-
13、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 的表格方式描述。(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7)本 CTSO 规定的机载 GPS 传感器的主要部件的清单及其件号,比如天线。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a) 如果设备只有在使用特定天线时才能满足 RTCA/DO-316 的要求,则将使用该天线(按部件号)作为一项安装要求和限制,在安装/ 指导手册中明确。(b) 如果设备安装了标准天线,包括输入天线端口的最大允许电流和电压。参见 CTSO-C144a无源机载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天线 ,或 CTSO-C190有源机载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天线 。(8) 按
14、部件号列出组成 GPS 传感器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CAAC CTSO-C196b- 8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c. 如未使用 CTSO-C206 GPS 功能性传感器,且设备包含软件,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PSAC)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d. 如未使用 CTSO-C206 GPS 功能性传感器,且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PHAC) 、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或相似文件,如适用) 。e. 铭牌图
15、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 中第 4 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f. 关于 GPS 传感器和其他系统之间接口的充分描述,以确保集成系统的功能正确。如果设备依赖于任何输入(如气压辅助 FDE)来满足 RTCA/DO-316 中要求,将这类输入作为设备安装中的一项要求及限制,在安装/指导手册中明确。g. 如果无法证明设备与卫星通信(SatCom )相兼容,则在限制中说明设备不得安装在配备有 SatCom 的航空器上。h.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 第 3 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性能(即非 CTSO 功能) 。在获得 CTSO 授权的同时非 CTSO 功能也一同被接受。要使这些非 CTSO
16、功能被接受,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 CTSO 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1)非 CTSO 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CAAC CTSO-C196b- 9 -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 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 CTSO 第 3 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 功能满足第 5.h.(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3)第 5.h.(1)节所描述非 CTSO 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h.(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5) (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CTSO 设
17、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 功能的影响。(6) (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5.h.(1)节描述的非 CTSO 功能的功能和性能。i. 按 CCAR-21-R4 第 21.358 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 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j.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k.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l. 制造人的 CTSO 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 第 3.c 节完成的试验结果。6. 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
18、.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 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CAAC CTSO-C196b- 10 -b. 设备校准程序;c. 原理图;d. 布线图;e. 材料和工艺规范;f. 按本 CTSO 第 3.e 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g.如未使用 CTSO-C206,且设备包含软件,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相关文档,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中适用目标的资料;h. 如未使用 CTSO-C206,且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应提供RTCA/DO-254 附录 A 表 A-1 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对于简单电子硬件,应提供以下资料:测试用例或程序,测试结果,测试覆盖率分析,工具评估和鉴定资料,构型管理记录并包含问题报告。i. 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 功能,必须提供第 6.a 节至第 6.h 节与非 CTSO 功能相关的资料。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 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 5a、5b、5f 和5g 节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 CTSO 功能,则还应包括第 5.h.(1)节至第 5.h.(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