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程序规范、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