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办法 县市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 推进林业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 (林改发2021 47 号) 、 XX 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及政策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 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 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依法征收、 征用集体林地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林业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