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股份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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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股份合作社的全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股份合作社。名称缩写: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股份合作社 。本股份合作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指导

2、、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股份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2(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

3、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4、的其他义务。3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两委” 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三)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

5、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 1/10 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五)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4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 2/3 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 15 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或“一

6、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4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财

7、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5(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年/季/ 月)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股份社 2/3 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 10(5-15)天;公示期内,1/10 以上有 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的表决方式;涉及投票表决 时,一律不得委托投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8、 3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 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在 30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 30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 由 11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

9、会议进行表决。6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第十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首

10、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7第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

11、他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 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5 人组成,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12、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8(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 5 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 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 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

13、)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

14、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9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第四章 股东第二十五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 依

15、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 则。第二十六条 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议事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注:股份社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股东资格的界定条款)第五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10第二十七条 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 20%、个人股占 80%的比例配置。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 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区、镇街有新规定时,要结合股份社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经股东

16、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份)的凭证。第二十九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按以下程序办理:第六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 18 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股份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五)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六)对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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