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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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 西 省 金 融 机 构 执 行 人 民 银 行 政 策和 管 理 规 定 综 合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含外汇管理局)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江西省经济金融稳定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外汇管理局,下同)的管理职责

2、,通过对江西省金融机构在某一年度内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政策、管理规章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别确定其年度综合评价等级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2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在同一地区设立的同一系统的金融机构,以当地最高一级机构为评价对象。第四条 综合评

3、价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对南昌辖内省级或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备案。第五条 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江西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

4、公室构成及职责另行规定。第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八条 综合评价期间新设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综合评价,从次年开始正式纳入综合评价对象。第二章 评价规则第九条 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3区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两大类分别进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 (附件 1)执行。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 (附件 2)执行。综合评价内容根据

5、不同时期形势任务和金融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通知有关金融机构。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管理台账,在日常工作中及时记载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有关事实。同时,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指导和评估。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分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 A、B、C、D 四个等级。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综合评价主要工作流程包括:(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二)评价项

6、目权重计算;(三)整理汇总分项评价结果;(四)领导小组确定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4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以及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上一年度各金融机构执行本部门所负责的评价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等级、依据和分值。各分项评价等级均分为四个等次: 一类:指金融机构认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积极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分值区间为90(含 90)-100 分。二类:指金融机构较好地遵守国家金融

7、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较好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分值区间为 80(含 80)-90 分。三类:指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分值区间为 60(含 60)-80 分。四类:指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分值区间为 60 分以下。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项目及权重计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项目及权重。运用层次分析法(AHP) ,由各职能部门对四类业务的 17 个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比较,填写专家调查表,构造比较矩阵,最后确定对银行业

8、金融机构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其计算表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项目及权重计算表业务类别 占比 评价项目 占比 业务类别 占比 评价项目 占比5货币信贷 综合事务金融稳定 会计财务金融统计 支付结算货币信贷业务类征信管理 支付清算国际收支 会计营业经常项目 货币发行外汇管理 类资本项目 金融科技代理国库重大事项报告类金融服务与管理类反洗钱(二)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项目及权重。同样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权重的计算方法,计算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三类业务的 7 个项目的权重。其计算表如下: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项目及权重计算表业务类别 占比 评价项目 占比 业务类别 占

9、比 评价项目 占比综合事务 国际收支金融稳定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类资本项目金融服务与管理类反洗钱 重大事项报告类以上对重大事项报告的评价依据,按照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执行。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项评价分值和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分别计算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总分并进行排序。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各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第十七条 对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并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恶劣影响的金融机构,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领导小组将直接将其综合评价结果定为 D 类。6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于每年 7 月份前对金融机构上半年执

10、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于每年一季度前对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并视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上级管辖机构反馈。报告和反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综合评价为“A”类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年度综合评价为“C”或“D”类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并加大业务管理与指导力度。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综合评价年度

11、中,对严重违反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责令整改;(三)通报批评;(四)停止办理某项业务或取消某一业务系统资格;(五)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日常金融服务与管理需要,结合年度综合评价情况,重点选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金7融业务综合执法检查或单项业务检查。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附件:1.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12、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2.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89附件 1: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评价项目 主要评价内容 基本评价标准 南昌中支职能部门 政策咨询货币政策和信贷指导政策贯彻执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本行货币信贷运行情况(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认真及时地执行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地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 认真及时地执行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

13、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时、准确地报备流动性监测等报表。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执行合规使用、按期归还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按时、准确地报备相关报表。货币信贷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含行政许可项目)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政策。按时、准确地报备相关报表。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人:陈星联系电话:0791-664635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风险监测工作,

14、根据人民银行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反映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业务创新等有关数据及资料,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等。金融改革 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国家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评估和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金融稳定风险处置 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紧急贷款、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等金融稳定再贷款。金融稳定处联系人:张冬梅 联系电话:0791-661430510金融统计数据报送 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 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

15、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金融统计内部统计管理 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统计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管理。调查统计处联系人:吴霞联系电话:0791-6623397核定交存范围会计科目或科目核算内容有重大变化涉及存款准备金交存款范围调整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应在调整前 1 个月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核定交存款范围。会计财务报送会计资料严格按要求报送季度会计财务报表、年度会计财务报告以及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等。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 4 月底前报送;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会计财务处联系人:陈宇明联

16、系电话:0791-6646073支付清算系统管理认真做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工作,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会计核算对账管理 严格按照江西省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与人民银行账务核对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联系人:熊晓宇联系电话:0791-6647632银行卡业务办理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银行卡业务。联系人:刘婧联系电话:0791-6647892账户管理(含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联网核查系统使用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联网核查工作。支付结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含行政许可项目) 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支付结算处联系人:王欣联系电话:0791-6647534支付清算 岗位管理 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清算中心联系人:蔡勇联系电话:0791-662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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