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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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天河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区标准化战略实施, 奖励和资助我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表现优异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 年) 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天河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资金。第三条 在天河区依法登记设立并在天河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除外) ,积极参与天河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资金。第四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 2 -实施。第二章 奖励条件、范围、额度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三)有利于促进我区

3、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五)属于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的标准研制。第六条 奖励的范围包括:(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二)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三)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 3 -准产品认可证书”(不包括复审项目)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并获得 4A 级;(六)承担区市场和

4、质量监管局下达的标准化项目。第七条 实施奖励的具体额度,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根据区财政局年度专项奖励资金预算,以及年度申请奖励资金的等级和数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下列标准予以确定:(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分别奖励不超过 50 万、15 万、10 万、5 万元。(二)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视情况奖励不超过 5 万元。(三)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 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 20 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 15 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 10 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秘书处工作奖励 5 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 3 万元。(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 20 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 10 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 5 万元。(五)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 ”4A 级确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 4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一次性奖励 5000 元。(七)承担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下达的标准化项目,参照本办法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第八条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五位的起草单位为本办法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

6、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 主导制定标准” 的证明。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第九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每年上半年发布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或公告,明确奖励资金申报相关要求,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将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第十一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 5 -审核,发现

7、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请单位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基本材料1.天河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向天河区纳税的证明材料(天河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5.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

8、发布正式文本;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2.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团体的法人资格,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证明材料,团体标准实施的自评报告。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 6 -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4.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6.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并获得 4A 级的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7.标准化项目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

9、位应当在项目完成 2 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申请时限以项目下达之日起算。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时限以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算,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申请时限以项目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之日起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申请时限以采标证书批准之日起算。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奖励;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 7 -

10、时符合同一项目奖励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第十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奖励的总金额进行审查,对同一单位获得奖励的总金额所占天河区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年度总金额的比例,予以合理控制。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十七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申请单位、拟奖励项目、奖励资金等通过天河信息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如收到企业和群众异议的,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公示期满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综合有关资料和公示情况对奖励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对

11、批准使用的奖励资金进行集中拨付。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的方式。由区财政局对批准使用的奖励资金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复式审批制度。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审核结果公示等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公开。- 8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在专项奖励制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

12、励的单位,追缴奖励资金,予以公开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解释。- 9 -资助额度可参考市局及各区情况:(其中:番禺区、越秀区、海珠区的是征求意见稿,南沙区的是修改稿)表 1 市局及各区资助额度具体情况表资助额度(分区)资助范围广州市 番禺

13、区 白云区 南沙区 越秀区 荔湾区 海珠区 黄埔区 开发区 花都区 从化区国际标准制定 不超过 50 万 35 万 不超过 30 万国际标准修订不超过50 万不超过50 万30 万以内 不超过25 万8 万20 万8 万 不超过 50 万 20 万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不超过50%给予奖励国家标准制定产品类的不超过 25 万,产品类以外的不超过15 万20 万以内不超过25 万 5 万 10 万 5 万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广州市标准制修订资助金额标准 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不超过30 万 10 万不超过20 万- 10 -资助范围 资助额度(分区)广州市 番禺区 白云区 南沙区 越秀区 荔湾区 海珠区 黄埔区 开发区 花都区 从化区国家标准修订其他类不超过15 万不超过12.5 万 8 万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不超过50%给予奖励行业标准制定 不超过 10 万 8 万 不超过 20 万行业标准修订不超过10 万不超过10 万10 万以内 不超过5 万4 万4 万4 万 不超过 10 万 8 万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不超过50%给予奖励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定不超过5 万 不超过10 万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修订不超过10 万不超过10 万5 万以内 不超过2.5 万3 万3 万 不超过 5 万 5 万 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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