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我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技处、人事处、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三、学校信息公开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