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9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