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 ,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 181 号令)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统一政策
2、、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2(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夯实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
3、造条件。(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强化内控制定建设,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二)清查范围。1.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3的企
4、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三、工作方法(一)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并组织对盟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二)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各盟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
5、进行核对。(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五)各部门(单位) 、各地区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4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
6、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 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批复。四、工作内容和步骤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 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一)准备阶段(2016 年 2 月3 月) 。1.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2016 年全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制度。2.布置资产清查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及做好宣传工作。(二)实施阶段(2016 年 3 月8 月) 。1.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 号
7、)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5后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2016 年 8 月 30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
8、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2.盟市、旗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 号)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
9、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自治区地税局、各盟市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前将本地区及所属旗县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其中,纸6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市(盟)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三)总结阶段(2016 年 10 月) 。1.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财政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2.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
10、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五、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7六、经费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
11、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七、操作系统为了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与财政部同步进行,满足本次资产清查的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将在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统一实施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并通过系统中“资产清查”模块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为系统的实施和使用提供必要的网络条件保障,充分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上线实施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开发
12、商将主动与各级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实施及数据迁移服务。八、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 、各地区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 、各地区要做好布置、培8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 、各地区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