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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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绿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海关总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把握专项行动总体方向和进度,对各直属海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鲁培军副署长副组长:徐道文(监管司)、刘晓辉(缉私局)成员:办公厅、政法司、关税司、加贸司、统计司、稽查司、科技司、国际司、财务司、关保司、人教司、督审司、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管司,抽调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联络协调和编发行动快报。各直属海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点海关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按照总署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关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2、本关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时间为 2013 年 2 月 1 日11 月 30 日。二、工作部署(一)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1. 确定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一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列名的废矿渣、废- 2 -催化剂、废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以及旧服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二是通过非设关地走私以及采用藏匿、伪报、利用他人许可证等方式通过设关地走私、海上偷运走私不符合环境控制标准的进口固体废物。对走私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绝不能降格处理。2. 强化海陆查缉,严防“洋垃圾”走私。南宁、深圳、广州、黄埔、拱北、汕头

3、、江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天津、大连、石家庄、青岛、福州、厦门、重庆、长沙等海关要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坚持“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注重案件经营,深挖扩线,着力打击专业性走私“ 洋垃圾”团伙及走私团伙中的关键人物,同时加强海陆和关区联动;珠三角、长三角、北部湾、渤海湾、闽南和粤东等区域,要加强海上巡查监控,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要提高海上和沿江水域登临检查比例;要严密陆上查缉,在走私重点区域和多发地带建立例行检查制度,防范“ 洋垃圾”从本关区流入流出;对中越边境北仑河沿线等非设关地走私“洋垃圾”活动,进一步加大查缉封堵工作和打击力度,阻断走私通道。3. 加强情报搜集,锁

4、定重点目标。围绕专项行动重点,缉私情报部门要积极开展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境外“洋垃圾” 非法越境转移的指向性、行动性情报信息收集工作。重点目标是:通过香港拼柜码头、非法固体废物货运堆场向内地走私“洋垃圾” 的情 报;经由越南向我国境内走私“ 洋垃圾” 的情 报;欧美、日本、 韩国等源头地走私活- 3 -动的情报;专门从事倒卖许可证件违法活动的情报;走私“洋垃圾”专业团 伙的情 报。对举报走私“ 洋垃圾 ”线索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各直属海关要高度关注“洋垃圾” 走私动 向,严防走私活动出现跨关区转移。切实建立快速、高效的情报通报、线索移交、协同作战工作机制,对发现

5、涉及其他关区的走私“洋垃圾” 情 报线 索,在甄 别、分析的基础上及 时通报相关海关缉私部门;对查缉工作中发现的走私手法,要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对重大跨关区走私“ 洋垃圾” 犯罪团伙线 索,应及时报告,由海关总署统一协调,各关区联合行动。(二)强化监管措施落实力度。1落实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装运规定,对经审单、查验后发现“ 混装 ”等不符合 规定的进口固体废 物,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退运手续;严格规范分拣作业管理,对不符合分拣作业监管条件的企业和场所,不得开展分拣作业,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以分拣后的货物状态报关;对无法实现简单包装要求、散装进口的固体废物,其进口口岸须具备以下监管条件:一是有专用装卸散装

6、进口固体废物的堆场和查验场地;二是有专用的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三是监管场所(堆场)安装经海关认可的地磅和门户式货检辐射探测设备,对未达到上述条件或未安装配备相关设备的监管场所,不得办理进口散装固体废物监管业务。2全面落实进口固体废物“三个 100%”的查验要求,切实加大查验力度,强化实际监管效果。对信誉好的企业,来- 4 -自直航严格执行分类装运要求的,或已实施圈区管理的监管场所进口的固体废物,可酌情降低查验率,但查验率不得低于所有进口集装箱量的 30%。3严格进口固体废物转口、转关管理,不得允许任何企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口贸易,也不得允许将进口固体废物存放于保税区内仓储。除废纸外,未经总署

7、批准不得办理或变相办理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业务。4加强承运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完善运输工具实际登临检查制度,加大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监装监卸、途中监管力度,有效掌控运输工具申报、停靠、移泊、装卸等实际情况,对船舶登临检查比例至少提高 1 个百分点。5严格进口固体废物报关单证的审核,加大对一般贸易进口金属原材料、矿砂等审核,严格审验标准,对不符合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相应要求或注释的,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要加大对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的管控力度,夹杂物超过国家标准的予以退运,发现夹杂“洋垃圾 ”的,一律移送缉私部门依法处理。6实施进口固体废

8、物“就近口岸” 报关制度,要按照 风险最小化原则,将进口固体废物严格限定在总署审核公布的进口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除指定口岸外,其他口岸一律不得开展进口固体废物监管业务。7促进再生资源圈区化管理。要重点核查再生资源加工- 5 -园区内是否有专用查验场所,是否配备叉车、耙机、夹机、拖车托架等专用装卸进口固体废物的设备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圈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园区内配备 H986、门户式货检辐射探测设备、便携式辐射探测仪和地磅等设备,在园区及各加工厂的装卸货平台上安装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园区,海关方可派员实行集中监管。(三)加强风险研判,开展专项稽查。1

9、. 加大企业稽查工作力度。年内对关区内所有固体废物进口及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一次全面专项稽查行动,摸清关区内固体废物进口及加工利用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等情况。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进行稽查时,缉私部门应提前介入,及时查处行业性违法活动。2. 强 化风险管理实战应用。强化风险信息的整合应用,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项风险分析,统筹风险布控指令下达和风险参数设置;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货物的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和通报预警,及时向缉私和稽查环节提交风险指向明确、对象具体的行动性线索;做好风险对象的数据分析与排查,利用风险分析选查子系统和风险布控系统,做好高风险企业在通关监管环节的布控查缉。(四)拓展境内外合作,加强源头

10、治理。加强与香港海关的情报交流和办案协作,条件成熟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遏制通过香港向内地走私“洋垃圾”的势头;积极发挥海关驻港组的作用,研究经香港混装拼柜向内地走- 6 -私“ 洋垃圾” 的应对机制。会同 环境保护 等主管部门推动与越南建立反走私合作,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我国走私“洋垃圾” 。适时在欧盟推广与荷兰海关开展打击“洋垃圾” 合作的成功做法,研究利用与美国海关开展的 CSI 合作项目向美国派驻执法联络官及向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发起开展“绿篱” 行动倡议的可行性或将“绿篱” 行 动的有关内容纳入世界海关 组织已经开展的多边执法行动中实施。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措施。全国海关要

1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 洋垃圾” 进 口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站在保护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认识“ 洋垃圾” 走私的严 重危害性,切实落实关长作为打击走私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依法办案, “抓铁留痕 ”地做好各项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制订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妥善应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二)全面清理检查,堵塞管理漏洞。各直属海关要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检查工作中的管理漏洞,严密防范执法风险,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上报专项行动期间出现的各类打私、监管难点问题,为总署全面清理、协调化解加强进口固

12、体废物监管,严厉打击“ 洋垃圾” 走私的“障碍”提供实 例。要全面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对监管场所偏远分散、一人多岗、外勤作业等情况采取更加- 7 -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大内控管理力度,严密防范廉政风险。(三)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督导检查。监管、缉私部门作为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联系各业务部门,发挥好组织推动作用,对移交的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线索和信息要及时处置、反馈;法规、关税、加贸、统计、稽查、财务等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总署将对专项行动给予专门经费、装备保障;督审部门要统筹运用督察、审计手段,对各关贯彻情

13、况以及固体废物管理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跟进开展督审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执行“一案双查 ”制度;总 署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报请总署党组依纪予以处理。(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环境。在总署办公厅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全面加强宣传报道,各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加情舆情跟踪;各直属海关要及时拍摄、收集反映专项行动的音像资料,及时向总署办公厅报送新闻素材,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有利的舆论氛围,展现海关依法行政、严把国门的良好风貌,彰显海关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 走私的 坚定决心和

14、工作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未经总署办公厅授权,各级海关单位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报道活动。(五)定期报送信息,及时总结工作。- 8 -各直属海关要定期向总署报送工作信息,于每月 7 日前报送上一月度走私违规案件统计表(见附件),7 月 15 日前报送上半年阶段性总结报告,12 月底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各关对监管现场查发的重大案件、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重要线索,要按规定在“第一 时间” 报送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表:海 关 监 管 现 场 查 获 的 固 体 废 物 走 私 违 规 案 件 统 计 表- 9 -附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固体废物走私违规案件统计表报送时间:2013 年 月禁止类 非禁止类项目当月 1 月-当月 当月 1 月-当月案件总数 总案值 案件数 废金属案值 案件数 废塑料案值 案件数 废纸案值 案件数 其中:其他案值 备注:案件数单位为起,案值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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