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财政厅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有关事项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告假行为,确保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122 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对干部外出请假报告作如下规定:一、厅长离省外出,由厅办公室负责履行向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程序,起草厅长外出书面请示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请示内容应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二、厅长离哈出差(访),由厅办公室通过厅级领导活动日程通报其他厅级领导;其他厅级领导离哈出差(访)或事假,应向厅长请示。厅办公室常
2、务秘书要掌握厅级领导外出情况,并告知常务副厅长。 三、厅级领导不能出席厅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厅务会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厅机关综合性会议或重要活动,应向厅长请假,同时告知常务副厅长。四、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实行请假报告分级管理。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事假时,应事前向分管厅级领导请示,同时报告厅长、常务副厅长。其他处级干部出差或事假 3 天以内的,应向本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3 天以上的,由本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出差或事假 1 天以内的,应向本处(室)或单位分管领导请示;2 天以上的须同时向本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五、厅办公室通知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本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本人应事前向常务副厅长、分管厅级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并通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厅长报告。六、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干部外出和事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如遇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告。七、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干部外出(包括节假日)和事假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络。八 、省 农 发 办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参 照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