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四、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的食品。五、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六、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的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市级监督部门监督。七、对于发现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