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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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 积极举报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

2、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四条 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

3、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执法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受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第七条

4、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对重大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线索后,在未向社会披露前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

5、,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提供被举报方违法线索并间接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 货值金额的 4%-6%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 货值金额的 2%-4%给予奖 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 1%-2%给予奖 励。 (二)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制售“病死猪肉”、非法回收使用“地沟油 ”等严重违法行 为的举报,奖励不低于元。 (三)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

6、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索票索证不健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 元的奖励。(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 1001000 元的奖励。(五)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 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执法部 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被告刑期年以下的奖励万元;年以上年以下的奖励万元;年以上的奖励万元;无期徒刑以上的,奖励万元;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事处罚的,奖励元。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

7、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市食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条 奖励的申请。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成都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 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成都市食品药品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 2)。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第十一条 奖励的审核。

8、执法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并填写成都市食品药品举报人奖励审核表(附件 3),由相关部门按审核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审核流程:附件 4)5000 元以下的奖励,原则上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000 元以上的奖励,应在 15 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审核可延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奖励的 发放。市食药监局应急管理处(举报投诉中心)在审核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电话通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授权委托书(附件 5)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市食药监局领取奖金,并在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

9、放登记表(附件 6)上签名。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五章 监管管理第十三条 由市级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由区(市)县级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原则上由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核拨。 (由市食药监局转办、交办的除外)。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的内部监督程序,并实行专人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 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奖励档案应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时限一致。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初预算。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

10、用,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食药监局监察室负责对举报奖励全过程监督。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自

11、 2014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 2 年。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有关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附件 1: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编号:成()举奖 告字第号你(你单位) 年 月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到 达 (地点),申请举报奖励。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逾期不申 请奖励的,视为放弃。本局联系人: 电话: 。特此告知。执法部门(盖章)年 月 日申请人签收: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 存入案卷,第二 联交被告知人。附件 2: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

12、报奖励申请表编号:成() 举奖申字第号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邮 编投诉举报处理单工单号委托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邮 编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3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 记号;4本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执法部门或市食安办 存档,第二 联由市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存档,第三联 市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存档。附件 3: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编号:成() 举奖审字第号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邮编投诉举报处理单工单号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支队(其他市级执法部门、区(市)县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对举报人奖励的案件查处的简介: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市食安办、区(市)县食药监局)对举报人奖励的建议意见(包括奖励金额):签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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