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动迁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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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乌兰浩特市福乐家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盟市发改委、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批准,我公司决定开发建设福乐家园工程项目,对所涉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根据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第 60 号】令、 乌兰浩特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 拆迁范围:新桥街北侧,铁西南大路东侧,北至规划支路南侧。以规划局拆迁范围为准。二、 拆迁户数:拆迁户数_户,拆迁房屋所有产权证的总面积_.三、 补偿安置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1、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内政办发【2008】66 号文件

2、,结合市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综合确定。该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为_元。拆迁房屋估价结果高于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被拆迁人可按房屋估价结果选择货币补偿。2、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同一区域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进行补偿。3、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非住宅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4、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以其他结构房屋价格为基准,在此标准基础上,砖木平顶房屋货币补偿每平方米增加 20 元,砖混及砖木尖顶房屋货币补偿每平方米增加 40 元。四、 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3、的,按照“拆一还一”原则执行,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回迁安置,被拆迁人交纳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回迁安置楼房全部在该拆迁区域。回迁安置楼层价格:(单位:元/)1、 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1)、回迁安置楼房为高层,被拆迁人选择顶层及一、二层为回迁安置房用的(一、二层为商业用途房屋除外)按原拆迁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不需要交纳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选择三至七层作为回迁安置房的,砖混或砖木尖顶结构房屋按原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 4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砖木平顶结构房屋,按原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 6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其他结构的房屋,按原拆迁房屋

4、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选择八层以上(含八层)作为回迁安置用房的,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 20 元的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2) 、被拆迁房屋为楼房的,被拆迁人按原拆迁房屋面积选择回迁原楼层,不需要交纳楼层差价款.(一、二层为商业用途房屋除外)(3)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回迁协议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拆迁房屋,在房屋实际建筑设计面积范围内,回迁楼房面积可合理增加 5 平方米,合理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 )元标准,由被拆迁人交纳建安费,并享有全部产权;被拆迁人增加面积超过5 平方米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交纳房款。2、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非住宅房屋

5、的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砖混或砖木尖顶结构的被拆迁房屋及非集中供暖的楼房回迁安置到单层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 28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差价款;回迁安置到多层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 20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差价款。(2)砖木平顶结构的被拆迁房屋,回迁安置到单层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 30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差价款;回迁安置到多层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 22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差价款。(3)其他结构的被拆迁房屋,回迁安置到单层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 32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差价款;回迁安置到多层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 240 元标准交纳建筑结构差价款。(4)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回迁协议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

6、途为非住宅的被拆迁房屋,在房屋实际建筑设计面积范围内,回迁非住宅楼房面积可合理增加 10 平方米,合理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 )元标准交纳建安费并享有全部产权,超过 1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的 80%交纳房款。3、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非住宅的被拆迁房屋,回迁安置到非住宅楼房的,按原拆迁面积的 80%回迁安置,交纳差价款与非住宅相同。4、临主次干道,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并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 12 月以上的被拆迁房屋(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土地租金证明等相关证件) ,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到非住宅楼房的,按原拆迁面积的 90%回迁安置,交纳差价款与非住宅相同。

7、5、上述 3、4 项被拆迁房屋回迁时不享受合理增加面积和超出面积的优惠价格。6、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时,按照签订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楼层和楼号,确定后予以公示。五、其他补偿标准1、搬迁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每平方米补偿10 元,每户补助不低于 600 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两次拆迁补助费,即每平方米 20 元,每户补助总额不低于 1200 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内自行过渡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每月每平方米 8.00 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预付_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时拆迁人应按照实际过渡期结算发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多退少补,

8、不足半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3、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每平方米 130 元给予一次性补偿。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无所有权证房屋)货币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相关标准评估确定。装修、动力电等设施货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市场现行价格评估确定。六、回迁楼建设标准:执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七、设定最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最低回迁标准对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总面积达不到 50 平方米的并享有低保政策的被拆迁人,按 50 平方米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但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同一产权人或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拥有两座及两座以上的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 50 平米的,均不给予最

9、低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最低拆迁保障。给予最小回迁面积保障的被拆迁人,按实际回迁安置面积交纳建筑结构和楼层差价款,不享受合理增加面积的优惠。因其得到超面积补偿安置,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设施(包括无所有权证房屋)不再进行补偿。被拆迁人认为上述补偿安置不到位,可不享受保障性补偿,选择正常货币补偿方式。拆迁人要对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保障标准的被拆迁人姓名、家庭人口、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各被拆迁人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才可享受城市房屋拆迁保障。八、拆迁期: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_天内完成拆迁工作。九、未尽事项:按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第 60 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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