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宗农产品产销促进项目实施办法为有效促进我省大宗农产品产销,着力预防和解决大宗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旺吞淡吐机制,服务“三农” ,健全产业链条,保障市 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是指充分体现我省特色比较优势,产销出具规模、涉及农户多、促进农牧民增收较大、易发生滞销的马铃薯、洋葱、高原夏菜、瓜果等大宗农产品。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农产品产地及加工、销售大宗农产品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原夏菜是指利用我省相应海拔优势、昼夜温差大、光照充足等地理气候特点,生产与东南沿海蔬菜时差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集中于 510 月份销售到省外市场的特色蔬菜。第四条 经
2、省商务厅综合评审,对市州当年销售、储存大宗农产品达到规定条件的专业合作社、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前一年已奖励或当年申报了其他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第五条 各市州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择优选报,把奖励真正用在为大宗农产品收储销售发挥了突出作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上。第六条 申报内容和评审条件(一)马铃薯收储销企业应有经营证(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经销设施、经销人员;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质量标识;当年经营量达到 10 万吨及以上,并提供有效发票、运输发票、收购票据等。(二)洋葱收储销企业应有经营证(照);有固定收储场地、设施、技术
3、人员;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质量标识;当年经营量达到 6 万吨及以上,并提供有效发票、运票、收购票据等。(三)高原夏菜收储销企业应有经营证(照);有固定经营场地、储存设施、专门经销人员;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质量标识;当年经营量达到 5 万吨及以上,并提供有效发票、运票、收购票据等。(四)民族地区农产品收储销企业应有经营证(照);有固定销售储存场地、设施及技术人员;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质量标识;当年经营量位于民族地区前列,并提供有效发票、运票、收购票据等。(五)其他农产品收储销企业应有经营证(照);有固定销售储存场地、设施及技术人员;有产
4、品质量检验制度、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质量标识;当年经营量位于全省前列,并提供有效发票、运票、收购票据等。第七条 组织申报程序(一)符合上述评审条件的专业合作社、企业,应于 9 月30 日前向县级商务局.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大宗农产品产销促进申报表(附件),并附有关证(照)、票据和资料等。(二)县级商务局对申请奖励的专业合作社、企业进行初审,并与 10 月 10 日前上报市州商务局、财政局。(三)市州商务局对县级申报奖励的专业合作社、企业进行复审,并与 10 月 20 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四)省商务厅对市州申报奖励的专业合作社、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奖励。第八条 省财
5、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项目及扶持资金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下达项目资金。第九条 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发展资金项目评估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财务发2014317 号)、甘商财务发2014528 号、甘商财务发201526 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或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与次年 1 月底之前报省商务厅。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