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1、本辖区户籍城镇居民中,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 四无” )二、所需资料1、居民身份证、退休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 张。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
2、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3、特殊人员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 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 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 2009 年 1 月1 日以后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四)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三、办理程
3、序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非 国 有 、集体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和 退 休 关 系 所 属国 有 、集 体 等 单 位 已 不 存 在 、无 单位 人 员向 户 籍 所 在 地 村 (居 )委 会申 请 、初 步 审 查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一 式 三 份 的 惠 州 市 城 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申请 表 (表 格 可 以 在 人 口 计 生 部 门 门 户 网 上 下 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集 体企 业 符 合 奖 励 补 助 条 件 的 人 员向 退 休 时 所 在 单 位 申 请 、初 步 审查公 示 (5 天
4、 )报 区 计 生 局 确 认报 主 管 党 委 审 核报 镇 、街 道 计 生 办 审 核报 区 计 生 局 确 认公 示 (5 天 )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程序:一 、办 理 条 件本 辖 区 户 籍 城 镇 居 民 中 ,1980 年 2 月 2 日 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间 在 单 位 办 结 退 休 手 续 时 ,未 享 受 退 休 金 加 发5%(按 工 资 100%发 给 退 休 金 的 除 外 )或 退 休 时 一 次 性 计 划生 育 奖 励 补 助 的 人 员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1、只 生 育 (含
5、依 法 收 养 )一 个 子 女 的 ;2、终 身 没 有 生 育 或 收 养 子 女 的 。本 辖 区 户 籍 城 镇 居 民 中 ,1980 年 2 月 2 日 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间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的 无 单位 人 员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无 业 、下 岗 失 业 人员 等 ),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1、只 生 育 (含 依 法 收 养 )一 个 子 女 、终 身 没 有 生 育 或 收养 子 女 的 ;2、未 享 受 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6、 或 补 助 的 。二 、所 需 资 料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结 婚 证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或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收 养 登 记 证 、退 休 证 的 原 件 和 复印 件 等 资 料 (再 婚 家 庭 须 提 供 再 婚 方 的 离 婚 证 、离 婚 判 决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免 冠 一 寸 近 照 4 张 。 三 、办 理 程 序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非 国 有 、集体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和 退 休 关 系 所 属国 有 、集 体 等 单 位 已 不 存 在 、无 单位 人 员向 户 籍 所 在 地 村 (居 )委 会 申 请 、初 步 审 查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一 式 三 份 的 惠 州 市 解 决 城 镇 居 民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历 史 遗 留 问题 申 请 表 (表 格 可 以 在 人 口 计 生 部 门 门 户 网 上 下 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集 体企 业 符 合 奖 励 补 助 条 件 的 人 员向 退 休 时 所 在 单 位 申 请 、初 步 审 查公 示 (5 天 )报 主 管 党 委 审 核报 区 计 生 局 确 认公 示 (5 天 )报 镇 、街 道 计 生 办 审 核报 区 计 生 局 确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