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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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

2、集中制。第二章 职权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第六条 凡是学院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 20-25%,代表以部门所在分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3、。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 ,并推选出团(组)长。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 5 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院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

4、提出申诉。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组织规则第十一条 分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所属部门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

5、度相同。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五条 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

6、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为减少流程,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学院党政工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第十九条 教代会不再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由工会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会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权益、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向学院党委汇报;(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为院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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