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代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营销代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销代表薪酬的计算和发放,建立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营销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代表,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营业部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并根据招揽与服务的客户所产生的手续费净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业绩报酬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对营销代表实行分类管理,并执行不同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和薪酬标准。营销代表的类别由营业部与营销代表协商确定,原则上在合同期内不得改变。 第四条 营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框架范围内,与营销代表在营销代表薪酬协议中约定营销代表的薪酬标准。 第五条 营业部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营销代表团队组建、业绩考核以及队伍建设的需要,制订适合本营业部的营销代表考核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对营销代表进行考核及薪酬核发工作。营销代表的考核办法至少应当包括营销代表的合同转正考核、合同续签考核、每月业绩考核以及展业行为规范性考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