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一、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二、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三、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五、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六、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七、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